证券代码:603839 证券简称:安正时尚 公告编号:2022-064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并结合经营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
订,本次修订内容涉及较多。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玖姿服饰有限公司、郑安 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玖姿服饰有限公司、郑安政、陈克川、郑安坤、郑安杰和郑秀萍共同发 政、陈克川、郑安坤、郑安杰和郑秀萍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0676183847X 的《营业执照》。 91330400676183847X 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事、首席执行官(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
……. 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助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的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担保。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数以上通过。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半数以上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财务资助: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提供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