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5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9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0722291305C。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UZHOU KELIDABUILDING& DECORA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 6 号,邮政编码:2150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046.015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惯例,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以卓越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的最大化,并致力于将公司建成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领导地位的优秀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金属门窗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境外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工程的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一般经营项目:承接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门窗、幕墙、钢结构、机电安装及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以及上述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与销售;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金属工艺产品的研发;国内外各类民用建设项目、园林与景观项目及工业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及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和销售;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停车场服务。(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 9,000 万股。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出资已缴
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占当时总股本比例和出资方式分别为: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出资方式
(%)
1 苏州柯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4600.0000 51.11 净资产
2 顾益明 1145.5000 12.73 净资产
3 顾敏荣 739.4700 8.22 净资产
4 顾龙棣 737.5000 8.19 净资产
苏州弘普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5 529.0000 5.88 净资产
合伙)
苏州国发融富创业投资企业
6 300.0000 3.33 净资产
(有限合伙)
江苏中海联合信息工程发展
7 280.0000 3.11 净资产
有限公司
8 王秋林 258.0000 2.87 净资产
9 鲁崇明 240.5300 2.67 净资产
10 黄益民 170.0000 1.89 净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1,046.0158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
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