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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5 沪市 华扬联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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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5: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0

603825: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1-042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2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8,615,61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4,012,371.9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5        -            2021/7/16      2021/7/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为:苏同、姜香蕊、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情况: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5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2 元。如果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8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65648122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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