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0-076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9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 1 座 17 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2,526,2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57.9690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1.01 关于选举苏同为第四届董事 132,526,299 100.0000 是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孙学为第四届董事 132,526,299 100.0000 是
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黄国强为第四届董 132,526,299 100.0000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陈小兵为第四届董 132,526,299 100.0000 是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黄反之为第四届董 132,526,299 100.0000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王昕为第四届董事 132,526,299 100.0000 是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张子君为第四届董 132,526,299 100.0000 是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 否 当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选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隋丹为第四届监事 132,526,299 100.0000 是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白欣悦为第四届监 132,526,299 100.0000 是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1.01 关于选举苏同为第四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00 00
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孙学为第四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00 00
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黄国强为第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00 00
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陈小兵为第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00 00
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黄反之为第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00 00
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王昕为第四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00 00
议案
2.03 关于选举张子君为第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00 00
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隋丹为第四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00 00
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白欣悦为第 99,900 100.0000 0 0.00 0 0.00
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00 00
表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吴楷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