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18-011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至2018
年2月1日。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18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查<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
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说明》。
4、2018年2月9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上述内容于2018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
5、2018年2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4名激励对象因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期间离职,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2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权益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61人调整为129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40.73万股调整为554.86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512.73万股调整为443.895万股,预留股数由128万股调整为110.97万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限制性股票分配类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别 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高管 70.09 12.63% 0.45%
核心技术(业务) 373.805 67.37% 2.34%
人员
预留 110.97 20.00% 0.69%
合计 554.865 100.00% 3.48%
尾数差异由四舍五入导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就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出具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及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