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2 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4-063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
1、公司在2021年5月曾因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94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82号)。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3)。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住所:浙江省桐乡市。
沈健,男,1962年9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查正蓉,女,1980年10月出生,时任嘉澳环保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王艳涛,女,1984年10月出生,嘉澳环保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桐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嘉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澳环保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进出口”)与RICH TIME TRADING(以下简称“RICH TIME”)、FOUTAINHIGHHKTRADINGLIMITED(以下简称“FOUTAIN HIGH”)、
HighC ha nne lLimited(以下简称“HIGH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FOUTAINHIGH、HIGHC HANNEL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HIGH、HIGHCHANNEL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RICHTIME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78,543,449.83元,占比14.24%;虚增营业成本179,623,604.78元;虚减净利润1,050,356.54元,占比1.65%。在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89,310,851.26元,占比27.08%;虚增营业成本89,919,749.04元;虚减净利润589,328.90元,占比8.89%。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19,486,980.52元,占比20.63%;虚增营业成本120,213,273.02元;虚减净利润684,399.10元,占比2.99%。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48,721,660.64元,占比14.96%;虚增营业成本149,736,738.65元;虚减净利润
936,125.36元,占比2.76%。
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查正蓉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艳涛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1、公司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记载相关数据在2021年4月30日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进行了更正、披露,并在2020年年报中进行了相应更正。
2、公司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反思和整改,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整改会议,建立了《新增业务单位关联关系核查制度》,对公司董监高等关键管理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由其承诺与公司无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并组织人员对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工商档案查询,以确认是否有未披露关联方及交易。建立了申报备案机制,通过申报及审核联动机制以充分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合并范围。
3、公司将FOUTAIN HIGH、HIGH CHANNEL两家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并进行了追溯调整,同时FOUTAIN HIGH、HIGH CHANNEL两家公司自2020年9月起已经不再开展经营业务,并提交了注销申请。截至本公告报出日,
两家公司均已完成注销。
4、公司及受处罚人员已在处罚决定15个工作日内缴纳了罚款。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