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4-069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的表述,全部修
改为“股东会”。除前述修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条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
由股东会表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者质询;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所持有的股份;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规定的其他权利。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
予以提供。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决议不成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行表决;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撤销。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