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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2 沪市 嘉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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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期:2021-09-22

60382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嘉澳环保                证券代码:603822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所得;根据公司公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回购股份方
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844,42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5%,回购最
高价格 48.90 元/股,回购最低价格 15.79 元/股,回购均价 24.014 元/股,使用资
金总额 20,251,081.2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44,421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360,248 股的 1.15%。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授予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0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嘉澳环保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3
第七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27
第八章  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9
第九章  附则...... 32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嘉澳环保、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
                              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存款利息                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相关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获授限制性股票时与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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