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神力股份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00万股
的0.6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力股份”、“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6年11月25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忠渭
主营业务:交流电机、直流电机及其配件、五金工具制造、加工;冲压件、机械零部件加工;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监事1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5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555,230,431.98 573,459,802.76 549,616,279.6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5,646,983.29 45,798,730.21 34,046,559.2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42,523,437.81 46,075,271.95 34,338,539.17
总资产 777,171,637.08 541,040,647.96 508,566,206.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727,105,158.14 464,589,974.92 429,591,244.7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9 0.51 0.3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9 0.51 0.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6 0.51 0.3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9.13 10.29 8.15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50 10.34 8.22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神力股份人民币 A股普
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00万股的0.6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激励对象人数占公司截至2016年12
月31日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3.28%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票数量(万股) 权益数量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蒋国峰 副总经理 8 9.76% 0.07%
兼董事会秘书
何长林 财务总监 8 9.76% 0.07%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7 66 80.49% 0.55%
人)
合计 82 100.00% 0.68%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六)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2.24元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根据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12.1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12.24元。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和48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4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3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