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4-001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0 号),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7,016,409 股,每股发行价为 4.6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45,296,465.94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12,700,713.82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32,595,752.12 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对其进行管理,并及时与保荐机构、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用途 存储金额(元)
河南曲美家居
产业二期项目
曲美家居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Ekornes挪威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鼎昆 11050189360000001020 工厂产能升级 429,516,323.40
支行 建设项目、偿
还借款及补充
流动资金
河南曲美家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河南曲美家居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北京鼎昆 11050189360000001019 产业二期项目 0
支行
曲美家居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偿还借款及补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酒仙桥支 321790100100056305 充流动资金 80,000,000.00
行
曲美家居集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10276000001195513 偿还借款及补 3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知春支行 充流动资金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89360000001020,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42,951.63234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或账户内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划扣、止付等强制性措施,致使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河南曲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50189360000001019,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专户仅
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奕彤、张芸维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因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或账户内资金采取查封、冻结、划扣、止付等强制性措施,致使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酒仙桥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1790100100056305,截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8,000.0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