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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美家居:关于与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曲美科创产业园建设运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26

曲美家居:关于与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曲美科创产业园建设运营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18          证券简称:曲美家居        公告编号:2023-05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曲美科创产业园建设运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的签署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涉及对产业园入驻方的股权投资,不涉及相关具体违约责任。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协议约定的项目为合作经营办公室、厂房与土地租赁业务,该项目的推进取决于后续招商和入驻情况,可能出现招商、入驻不及预期以及未来租金不确定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亚太”)签署了《曲美科创产业园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经营办公室、厂房与土地租赁业务:由上市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管理及相关设施的配套,由中科亚太负责园区招商及产业规划项目引进,向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同时由上市公司收取办公楼和厂房租金。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战略合作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冶

  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城市绿化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花卉绿植租借与代管理;餐饮管理;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辅路 41 号

  关联关系说明:中科亚太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类似交易情况:公司近三年与中科亚太未发生类似交易。

  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中科亚太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三、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科亚太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一)本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彩祥东路 11 号院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

  (二)合作内容

  1.甲方在曲美家居南彩镇生产基地内与乙方合作建立曲美科创产业园,主要经营办公室、厂房与土地租赁业务。

  2.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空间,并负责厂房的改造投资、基础建设投资及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配套,负责园区餐厅、住宿等配套设施建设运营服务。

  2.乙方负责园区招商及产业规划项目引进,向入驻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3.甲方给予乙方首期规划运营空间 9377 平方米,并给乙方 3 年免租支持,
园区其余面积(约 15 万平米规划办公楼与厂房)规划由双方共同协商,在该等空间内,甲乙双方共同引入优质企业,由甲方收取办公楼和厂房租金。

  4.由乙方引进的项目,甲方按年度租金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金额为承租期前 3 年每年租金收入的 30%,后 3 年每年租金收入的 10%。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入驻本项目满 6 年之日止。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本项目的开发主体,承诺并保证本项目产权清晰,甲方具备运营本项目的能力,且有权将本项目办公空间、厂房空间对外出租。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无法出租、逾期交付等给乙方或乙方引导落地的主体、项目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本项目交付条件满足乙方及乙方引导落地项目的使用需求,如根据乙方或乙方引导落地项目的使用或发展必要、合理的需求,需二次装修改造的,甲方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定期核对乙方引导项目落地情况。甲方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协调南彩镇政府对曲美科创产业园及入住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本项目开展项目招引,并对项目空间进行运营管理。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空间、厂房空间,应善意维护房屋建筑主体及园区内的基础设施。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办公空间、厂房空间的相关用途,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办公空间、厂房空间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入驻企业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及收取物业费用。

  2.乙方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为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达成的战略性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协议的签署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尚不构成重大影响。

  2、若本协议顺利实施,公司将逐步在北京顺义西区工厂内开展土地和厂房租赁业务,将增加上市公司收入,并对上市公司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

  3、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三年未披露其他战略合作协议。

  2、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因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的实施,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孙海凤、董事谢文斌、饶水源、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潇阳分别减少所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 6 万股、6 万股、12 万股和 6 万股。

  3、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也未知悉或接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意向文件。

  特此公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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