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5 证券简称:交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 号),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9,924,23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7.2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70,649,946.1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436,980.7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859,212,965.37 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13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及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述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1 年 06 月 17 日验资完成时存储情况如
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 1302011729200188247 823,184,746.5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行 34050171190800002449 40,000,000.0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401040160001016238 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2010789704000198 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8080078801800000859 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20501603531000234 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51900016010506 0
合计 863,184,7 46.53
注:1、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为便于验资相关工作,募集资金在验资阶段集中存放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验资
结束后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分别存放于上述相应银行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募
集资金仅用于界首市美丽乡村建设整市推进 PPP 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安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安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安证券应当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公司授权华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斗志、李鸷的任何一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交易资料。开户银行应在对华安证券指定前来查询资料的保荐代表人身份进行核实后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交易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华安证券单位印章的华安证券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安证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华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华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安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华安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六份,公司、开户银行、华安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