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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 沪市 原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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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9

60381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民事诉讼案件所处阶段: 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
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6 民初 10233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托普旺为被告。

    涉案金额:36,896,850.00 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公司就本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出具立案告知书,部分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就该案件尚在侦查中。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36,896,850.00 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 36,896,850.00 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业务概述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和深圳托普旺、上海托普旺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
同》(下称“托普旺运输合同”),约定公司为深圳托普旺提供运输服务。公司将该运输服务转委托给武汉创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百”)承运。同日,公司就此和武汉创百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下称“创百运输合同”)。深圳托普旺、公司、武汉创百三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为:

  1、货物运输:托普旺每周初通过电子邮件向武汉创百及公司发送本周的用
车需求计划,武汉创百相应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并通过电子邮件每日向托普旺和公司发送物流费用结算清单(含运输品类、车辆信息及相关费用等)。
2、费用结算:公司根据创百运输合同约定及武汉创百的申请,每两周左右将武汉创百已提供运输服务预估运费的 80%先行支付给武汉创百,并在该业务发生月份后三个月内结清剩余 20%的运费。公司每月月初根据武汉创百每日发送的费用结算清单,通过电邮与托普旺核算上一个月的运费,并在其确认金额后,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深圳托普旺于业务发生当月后的两个月内支付运费。在该模式下,公司在未收取到深圳托普旺支付的业务发生当月运费的情况下,公司每两周向武汉创百预先支付该等已完成运输任务预估运费的 80%。

  在上述合同履行中,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深圳托普旺前期正常履约,
但公司在 2019 年 8 月至 10 月累计向武汉创百支付运费人民币 2,652.75 万元之
后,深圳托普旺开始拒不按约支付应付运费,至今共欠 2019 年 8 月至 10 月运费
合计 3,689.6850 万元。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 9 日,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合计人民币 36,896,850.00 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4,847,402.01
元(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细内容请见公司
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
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后,依法追加武汉创百、通山晟天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晟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上述民事诉讼期间,公司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创百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于 2020 年 9 月1 日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武汉创百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 年 11 月20 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防止信息扩散妨碍公安抓捕嫌犯追回款项,同时也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前期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民事诉讼方面,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7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粤 0306 民初 102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 250521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承担。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正在对该判决内容及结果进行评估,并将及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刑事案件方面,目前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尚在进行,部分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公司向经办本案公安机关咨询,现阶段披露本案的刑事立案情况不会对本案刑事侦办造成重大影响。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客观、全面了解本案民事及刑事诉讼进展情况,避免公司股价的非正常波动,对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予以披露。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该案件涉及的刑事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诉讼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继续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做好相关工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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