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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 沪市 原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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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13:原尚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08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18-034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3        -              2018/6/14        2018/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5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27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888,6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13        -              2018/6/14        2018/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原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丰、上海禾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广州中之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珊、上海炫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公司自行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原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余丰、上海禾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博汇源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广州中之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珊、上海炫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及证

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

  (2)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8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元,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

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26220769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