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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9 沪市 豪能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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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9: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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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09          证券简称:豪能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6 号)核准,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7,541,698.1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2,458,301.8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 XYZH/2022CDAA1B002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泸州豪能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豪能”)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元)

成都豪能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1 0010 1280 0870 494,85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分行              529

泸州豪能传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5105 0155 6808 0911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2233                          0.00
              区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泸州豪能(以下合称“甲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专户银行(以下统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甲方承诺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和“汽车差速器总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莎、王辉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纸质版快递至丙方,电子版彩色扫描发送至丙方保荐代表人邮箱)。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邮件及微信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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