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19-026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2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1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2,522,1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74,574,108.28元。公司2018年度支付42,645,676.42元人民币实施回购社会公众股份,该部分回购股份已于2019年3月26日回购注销。详见《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临2019-01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回购股份支付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综上,公司2018年度实现派发股东红利总计217,219,784.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7/1 - 2019/7/2 2019/7/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及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水县精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725元。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7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755-83438860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
邮箱:zqfw@ellassay.com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