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根据业务调整的需要,对前期已经批准实施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实施主体变更,实施主体由原来的全资子公司杭州福斯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变更后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杭州福斯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办公场所,交易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杨德仁: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刘晓松: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刘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