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38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日期
36.00 36.00 2023 年 9 月 21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8%。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6 元(含税),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3.89 元/股调整为 3.834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
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8%。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0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6.00 万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0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
性股票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流通股 424,883,557 0 424,883,557
限售流通股 10,792,000 -360,000 10,432,000
合计 435,675,557 -360,000 435,315,557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4.本次回购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5.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