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2-091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累计涉及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266,544,031.80 元,其
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153,544,345.00 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金
额合计 112,999,686.80。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
261,988,859.33 元,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金额为 4,555,172.4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
理或尚未执行完毕,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相关尚未判决或
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近 12 个月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 266,544,031.80 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9%。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 261,988,859.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2%;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金额为人民币 4,555,172.47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7%。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序号 案件编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案件阶段
1 (2021)鄂 0192 民初 10143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瑞虹置业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1,015,133.65 调解结案
2 (2022)沪 0110 民初 3503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 100,000,000.00 一审审理中
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炅睿
3 (2021)赣 0112 民初 7497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0,011,720.32 一审胜诉
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
4 (2021)赣 0112 民初 7494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687,828.25 一审胜诉
贸易有限公司
5 (2022)皖 0103 民初 1146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坤置业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 10,000,000.00 调解结案
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花万
6 (2022)苏 0117 民初 1138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里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花千里房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6,921,034.44 一审审理中
产开发有限公司
7 (2022)苏 0211 民初 7311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6,462,707.35 一审胜诉
8 (2022)湘 0104 民初 23328 号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启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6,673,822.50 一审审理中
其它单笔在 500 万元以下的小额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95,216,612.82 -
其它单笔在 500 万元以下的小额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4,555,172.47 -
合计 266,544,031.80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2021)鄂 0192 民初 10143 号
公司与武汉瑞虹置业有限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武汉瑞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8,911,602.5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后变更诉讼请求为 21,015,133.65 元,同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
封了被告名下房产 2 套。2022 年 2 月 16 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被告应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 24,769,612.76 元,已付工程款3,754,479.13 元,目前实际欠付工程款 21,015,133.63 元(含项目质保金1,224,649.97 元)。(2)上述未付工程款 21,015,133.63 元中质保金1,224,649.97 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另行处理,不在本调解协议中处理,其余
欠付工程款 19,790,483.66 元,双方协商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通过以物抵
债或其他方式解决支付。(3)若被告在 2022 年 5 月 1 日前未以以物抵债或
其他方式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后,被告未能按调解书内容付款,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向武汉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立案后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 万元。本案在诉讼阶段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涉及案外人的相关诉讼,暂不宜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涉及查封房产的相关诉讼,待恢复处置条件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2022)沪 0110 民初 3503 号
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战略合作协议项下的资金,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9 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订的《履约保证金协议
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 10,000 万元资金,支付资金占
用费 3,589,166.67 元,并自 2021 年 12 月 26 日起以 10,000 万元为基数按
照年利率 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查封了被告持有的长峡金石(武汉)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额度为 10,000 万元的财产份额。
目前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2021)赣 0112 民初 7497 号
公司与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供货后,因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 10,011,720.32 元及利息。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该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2,853,922.02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4,684,245.17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被告宁波炅睿贸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判决书内容支付货款及利息,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021)赣 0112 民初 7494 号
公司与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按约定供货后,因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 5,687,828.25 元及利息。
本案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受理,2022 年 6 月
6 日收到该院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 570,000.01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
付原告货款 4,343,751.06 元,并承担此款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起至付清款
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江西运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被告宁波梵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