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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01:志邦家居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7

603801:志邦家居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20-043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7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考虑到公司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存在因股份回购而引起可参与分配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拟以实施 2019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6 元(含税),公司 2019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460,863 股不参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应参
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222,872,497 股。以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 222,872,497 股(已剔除回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7,095,848.02 元。
分红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 460,863 股不参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应参
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 222,872,497 股。

  每 股 现 金 红 利 = 应 分 配 股 本 数 * 每 股 分 红 金 额 / 总 股 本
=222872497*0.66/223333360≈0.6586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中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586)+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1      -            2020/6/2        2020/6/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孙志勇、许帮顺、安徽共邦投资有限公司、蔡立军、蔡成武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6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6 元,在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59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其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其税负为 10%,公司将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59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 0.6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7186564
特此公告。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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