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1 证券简称:志邦家居 公告编号:2019-073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7 日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数量:129.00 万股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 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9 月 10 日,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志邦家居”)三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
书。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的名字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
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召开了三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 2019 年 9 月 21 日披露了《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
3、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 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向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65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65 元/股。
(三) 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9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129.00 万股
4、授予价格:9.6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2)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
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9 年-2021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
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达成值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以 2018 年业绩为基数
营业收入增长率(A) 12% 24% 40%
净利润增长率(B) 12% 24% 4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假设:公司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X,实际净利润增长率为 Y。则解锁系数
(K)的公式为:
①解锁系数(K)=0.5× / +0.5× / 。
②当年解锁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0%;
当年解锁系数(K)≥1,则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10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00% 70% 0%
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解除限售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
姓名 职务
数量(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