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DOUSONDRILLING&PRODUCTIONEQUIPMENTCO.,LTD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承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的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道烨投资、德睿亨风、堃冠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
诺: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股份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时,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内容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股份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
(1)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3)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4)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股份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股份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股份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启动条件成立时,股份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股份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股份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后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将于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公司股票直至股份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值,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股份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股份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股份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股份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5%。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如有)。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出现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股份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股份公司股份将导致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相关主体配合股份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2、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如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并按照该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4、股份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控股股东道森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若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道森投资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日内依法回购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股份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股份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股份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若股份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