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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5月25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5-29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DOUSON DRILLING & PRODUCTION
EQUIPMENT CO., LTD.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1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5,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
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5,2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
超过 2,6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
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承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
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股份公司的发行
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1-2
发行人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
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拟减持股份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发行人其他股东道烨投资、德睿亨风、堃冠达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
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股份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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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 行 人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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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一、老股转让具体方案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调整了发行方案相关内容。
(一)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及调整机制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5,2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5,2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不超过 2,600 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
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为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与老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之和)占发行后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视询价结果和市场状况,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
(二)公司公开发售股份的相关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持股时间超过 36 个月,
如需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由道森投资进行发售其所持不超过 2,600 万股的
股份。
(三)发行承销费用分摊原则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如需)按照各自
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本次发行
的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为道森投资。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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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高先生,其通过道森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55.20%的股份,通过宝业公司间接控
制公司 34.80%的股份,合计间接控制公司 90.00%的股份。道森投资公开发售股
份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道森投资承诺: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
有)的部分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所持股份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则减持价格不低于
股份公司的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股东宝业公司、科创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
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份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公司其他股东道烨投资、德睿亨风、堃冠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
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舒志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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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股份公司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稳定股价事宜作出
如下承诺: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股份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股份公
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时,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内容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
项或多项稳定股份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确定:
( 1)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 3)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公司股票;
( 4)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股份公司股票价格
再度触发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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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若股价稳定方
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
生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道森投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
施;或者股份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
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后,股份公司股权分布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
1、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股票
股份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
案将在启动条件成立时,股份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
议后公告并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股份公司将依法通知
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
审批或备案手续。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股份公司股
份总数的 2%。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股份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
动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后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
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将于启动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股份公司
股票直至股份公司股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金额不
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分红的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