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3-124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8 月 29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68.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5.38 元/股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友钴业”)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2023年8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向1,856名激励对象授予1,368.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情况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8月9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12)。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114)。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856名激励对象授予1,36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部分员工已离职、部分员工岗位变动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11 人调
整为 1,856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77.08 万股调整为 1,368.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85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68.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8 月 29 日
2、授予数量:1,368.20 万股,约占截止 2023 年 8 月 28 日可转债转股后公司股
本总额的 0.8051%
3、授予人数:1,856 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 25.38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40%
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30%
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30%
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 占截止 2023 年 8 月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28 日可转债转股后
(万股) 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红良 董事、总裁 15 1.10% 0.0088%
2 方启学 副董事长、副总裁 10 0.73% 0.0059%
3 王军 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10 0.73% 0.0059%
4 陈要忠 副总裁 10 0.73% 0.0059%
5 徐伟 副总裁 10 0.73% 0.0059%
6 方圆 副总裁 5 0.37% 0.0029%
7 吴孟涛 副总裁 5 0.37% 0.0029%
8 李瑞 董事会秘书 2.2 0.16% 0.0013%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1,301.00 95.09% 0.7655%
激励的其他人员(1,848 人)
首次授予合计(1,856 人) 1,368.20 100.00% 0.8051%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600,000 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票第二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