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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99 沪市 华友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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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99:华友钴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2

603799:华友钴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072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上市公司”或“公
司”)2021 年度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经公司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 年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监管事项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1 份责令改正决定和 1 份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 1 份监管关注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10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改正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你公司将 2019 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 2020 年费用,导致 2019 年少
确认费用 293.88 万元。

    三、你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 年度
发生 10 笔,2020 年 1-6 月发生 4 笔,但公司在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中
仅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
逐笔披露发生额,导致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 年 4 月 9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22,596,097.12 元,超
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 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你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
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表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报我局无异议后进行公告披露,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雪华等四人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1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陈雪华、陈红良、全昌胜、李瑞: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2018 年、
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
    二、公司将 2019 年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 2020 年费用,导致 2019 年少确
认费用 293.88 万元。

    三、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拆借资金,2019 年度发
生 10 笔,2020 年 1-6 月发生 4 笔,但公司在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中仅
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
笔披露发生额,导致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22,596,097.12 元,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的 10%,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此外,公司还存在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等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你们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3、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华友
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2021〕0003 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决定书》),监管关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友钴业,A 股证券代
码:603799;

    全昌胜,时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瑞,时任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10 号)查明的事实,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费用存在跨期确认

    根据公司 2018 年与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8 年、2019 年分别计提存货
跌价准备 68,359.01 万元、14,300.66 万元。公司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未区分不同合同与规格存货价格差异,对于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未能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造成 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未能反映不同规格存货价格波动的真实情况。此外,公司将 2019 年发生的飞机使用费跨期确认为 2020 年费用,导致 2019 年少确认费用 293.88 万元。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2019 年至 2020 年 6 月,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

出借资金合计 14 笔,其中 2019 年度发生 10 笔,合计金额 2,110,822,929.05 元。
2020 年 1-6 月发生 4 笔,合计金额 1,350,000,000.00 元。公司就上述资金往来已
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在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中仅披露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6 月 30 日两个时点的拆借资金余额,未逐笔披露发生额,
导致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

    2020 年 4 月 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 年 1 月 1 日至公告日,公司累计
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金额为 22,596,097.12 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后
净利润的 18.90%。另经核实,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年报披露日后两个
交易日)全部收到上述政府补助款项,累计金额已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
的 10%,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直至 2020 年 4 月 9
日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费用存在跨期确认,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收到政府补助事项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全昌胜(任期
2018 年 7 月 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作为公司财务核算的具体负责人,时任
董事会秘书李瑞(任期 2017 年 1 月 9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全昌胜,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瑞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整改情况

    公司根据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决定书》《警示函决定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关注决定书》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推进开展自查整改,
已在整改计划时间内完成了相关整改工作,并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对外披露
《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
2021-001)、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对外披露《关于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03)。上述整改工作对公司 2020 年及以前年度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调整已披露的财务报表,整改情况已按照要求向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以本次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了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将更加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积极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营管理水平和财务核算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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