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
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051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核准,向 18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8,479,886 股股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038 号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28.0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74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 18,846,563.2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81,153,434.4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 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华友衢州“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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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万元)
1 年产 3 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 78,000.00
镍项目
2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相关税费 2,000.00
合计 80,000.00
三、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
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付设备及材料采购款、工程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交易支付合同,并与对方商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在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时,由项目基建部门、采购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财务部门再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的支付;
3、财务部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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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独立财务顾问。
4、独立财务顾问和项目主办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独立财务顾问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约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如下: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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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也有利于加快消化应收票据,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