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3-05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30.00 万股(剩余 16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
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4.33 元/股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33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3 月 24 日至 2023 年 4 月 3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
3、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
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
4、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7,119,000 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07 人,公司总股本由 260,000,000 股
增加至 277,119,000 股。
6、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30 日为预留授予日,
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33 元/股。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30 日
2、预留授予数量:30.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 人
4、预留授予价格:4.3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0%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0%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次激励计划拟
占授予时股本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授出权益数量的比
额比例
(万股) 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人员
30.00 1.72% 0.11%
(1 人)
合计 30.00 1.72% 0.1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剩余 160.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4、上述“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计算时分母为首次授予登记的 17,119,000 股与本次预留授予的 300,000 股之和。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0.00 万股调整为190.70 万股。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00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 人,剩余 160.7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