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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87 沪市 新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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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4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 02 民初 53 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回收剩余的锂电池及未交付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付款合计 355,386,660 元;2、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48,950,000 元;3、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 160,849,260.90 元(包括锂电池灌胶费用损失、电池自燃损失、仓库租金损失、运杂费损失、律师费损失、保全担保费损失、电池处置差价损失、物流费损失、仓库改造开仓费用损失等);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南都电源承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 B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B端客户,根据与B端客户的初步沟通结果,公司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客户。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计提了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费用,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存在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零部件供应。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2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 02 民初 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7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9年 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 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解除双方之间编号为 XRGF-0109-P-2019-80217 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南都公司之日起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回收剩余的及未交付的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付款合计 355,386,66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48,950,00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60,849,260.90元(包括锂电池灌胶费用损失、电池自燃损失、仓库租金损失、运杂费损失、律师费损失、保全担保费损失、电池处置差价损失、物流费损失、仓库改造开仓费用损失等);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南都电源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2民初53号】,现将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告如下:


  (一)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编
号为 XRGF-0109-P-2019-80217 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解除;

  (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072,279元;

  (三)驳回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73,719元,由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8,823元,由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364,896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 B 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B端客户,根据与 B端客户的初步沟通结果,公司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客户。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计提了与本案相关的案件费用,并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存在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零部件供应。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 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