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了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
事会下设各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 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后,由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决。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选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职工代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形式民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主选举。 事的权利。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 选人,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 案形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由职工代表
监事的职责。 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形式民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 主选举。
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投票制。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名,并承诺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监事的职责。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投票制。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 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 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露。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下原则:(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 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三)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
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
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
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