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7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84 万份
行权价格:19.33 元/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召开
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2年9月27日为授予日,
行权价格为 19.33 元/股,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84 万份。现将有关事
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独立董事陆金龙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和《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
示期自 2022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6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的问询,公司进行了解释说明。
详情请阅 2022 年 8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详情请阅 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和《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5)。
5、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 2022 年 9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4 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9 月 27 日
2、授予数量:784 万份
3、授予人数:64 人
4、行权价格:19.33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和行权安排等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期安排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5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5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公告时股本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数的比例
王晨阳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33 4.21% 0.16%
会秘书
李青 董事 45 5.74% 0.22%
吴诚华 副总经理 30 3.83% 0.15%
徐勇 副总经理 40 5.10% 0.20%
胥达 财务负责人 10 1.28% 0.05%
核心骨干(59 人) 626 79.85% 3.07%
合 计 784 100.00% 3.84%
二、监事会关于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
意以 2022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4 万份股票期权无异
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3、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 9 月
27 日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9 月 27 日为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4 万份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晨阳先生、李青先生、吴诚华先生、徐勇先生和胥达先生不存在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