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
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天津年产 300 万辆电动两轮车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额约 7.6 亿元人民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
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投资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次项目建设投资较大,存在因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及时或因项目投资额大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实际销售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宏观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方面综合的影响,项目是否能够取得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项目投资回报不达预期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相关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投资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置手续,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6、本投资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21 年 6 月 11 日,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公司拟在天津市津南区投资建设“天津年产 300 万辆电动两轮车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 7.6 亿元人民币,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投资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前营路
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
乙方: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概况
天津年产 300 万辆电动两轮车项目,预计总占地面积约 253 亩,主要从事于电
动两轮车及配套产品的研发与制造。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7.6 亿元,达产后可实现年产电动两轮车 300 万辆。
(三)土地概况
1、乙方根据发展要求,经与甲方友好协商,选择位于甲方辖区内工业用地(以下简称“项目用地”),总占地面积约 253 亩。该地块分为两部分,地块一面积约 141亩,其四至范围为东至工业区 10 号路,南至盛塘路,西至工业区 11 号路,北至致盛路;地块二面积约 112 亩,其四至范围为东至规划生态绿地,南至盛塘路,西至工业区 10 号路,北至镇界。项目用地范围、实际面积及具体用地规划条件最终以土地出让公告规定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1、本协议书签订后,在乙方充分配合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调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相关部门,尽快启动土地征转及出让手续。
2、乙方同意按照土地出让公告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成功竞买取得项目用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确保按期完工。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保该宗土地达到“七通一平”,配套接口确保就近预留至厂区红线范围,乙方依据预留点位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需要自行实施接通工作,甲方全程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2、甲方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过程中应享受的各级各项国家、市、区的产业支持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3、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甲方辖区内启动新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甲方给予配合。该项目公司必须在甲方辖区内依法经营、纳税。本协议书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均由该公司承继。
4、乙方需按照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建成并投产。若未能按期建成投产,按照《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5、乙方应严格执行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定条款,且在竞得的项目用地上所建项目的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标准等均符合项目入驻园区的要求,企业的投资强度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亩。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之义务,如有违约,守约方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对方相应的整改时间,若守约方不同意给予整改时间或整改行动及整改成效未能达到有关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乙方享受到甲方各项扶持政策后,在 10 年经营期内,若因乙方原因而迁移他地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由受让方继续承担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双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且乙方向甲方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产能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缓解天津工厂的产能瓶颈,符合公司整体产能布局,有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对公司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投资协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次项目建设投资较大,存在因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及时或因项目投资额大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项目建成并投产后,实际销售情况受国家政策、行业宏观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方面综合的影响,项目是否能够取得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存在项目投资回报不达预期的风险。
4、本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相关数据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本投资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前置手续,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6、本投资协议所涉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