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
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279 万份(首次授予 211 万份,预留授予 68 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279 万份(首次授予211 万份,预留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 年 7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15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 2018 年
8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64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8 年 8 月 21 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 年 9 月 27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 0000000190和 0000000191。
7、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 2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22 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0.50 元/股,向 18 名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 160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25 日作为授予日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306 和 0000000307。
10、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期权数量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对 6 名因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3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3 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222 万份(首次授予部分数量为 198 万份,预留部分授予数量为 24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
次调整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27 人调整为 24 人,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数量由 620 万份调整为 422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 18 人调整为 15 人,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60 万份调整为 136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一个
行权期对应的 279 万份(首次授予 211 万份,预留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2、2021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注销第二
个行权期对应的 279 万份(首次授予 211 万份,预留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的原因、依据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五章之“六、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规定:
“公司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两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5%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17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0%
注:1、上述净利润为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以上业绩考核目标不属于公司对投资者作出的业绩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021 年 4 月 22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21)
00973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506,831.67 万元,较 2017 年度
同比增长 87.98%;净利润为 10,211.36 万元,较 2017 年度同比增长 39.40%。根据审
计结果,确认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达到第二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故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 279 万份(首次授予 211 万份,预
留授予 68 万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0。
三、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由公司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因公司业绩未达到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所需的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根据注销登记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