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20万份
股票期权注销原因:离职或职位调整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人调整为2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40万份调整为620万份。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2018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18年7月31日,公司独立董事章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
示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2018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0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议案》。确定2018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4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8年8月21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2018年9月27日,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期权名称为新日股份期权,期权代码为0000000190和0000000191。
7、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8、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议案》,确定2019年4月25日为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0.50元/股,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6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以2019年4月25日作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曾峥先生因离职原因、贾静波先生因职位调整原因,不再符合股权激励授予条件。同意对2名不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20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9人调整为27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640万份调整为620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等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因离职或职位调整等已不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对因离职或职位调整等已不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内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