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并解除资产查封
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中院”)的《执
行裁定书》(2021)鲁 06 执 259 号之十一、(2021)鲁 06 执
259 号之十二,(2021)鲁 06 执 292 号之十一、(2021)鲁 06
执 259 号之十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执行人: 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 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王珍海
被执行人: 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 范崇玲
被执行人: 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龙
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威龙葡萄
酒股份有限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二案,烟台中院作出的(2019)鲁 06 民初 555、
553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2022 年
10 月,本院以(2021)鲁 06 执 259 号之七、(2021)鲁 06 执 292
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的不动产并冻结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等九个银行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不动产及九个银行账户的
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银
行账户的全部控制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烟台中院解除公司不动产物品清单如下:
编号 名称 特征 数量
1 房产 位于龙口市芦头镇后栾村北、府西四路西、龙房权证 65459.23 平方米
芦头字第 2012-00011 号权证下
2 土地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 0388 号证项下 59813.33 平方米
3 土地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 0140 号证项下 71377 平方米
三、烟台中院解除公司银行账户清单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冻结账户内 账户性质
金额(元)
1 威龙葡萄酒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14630078801100000493 41376.45 一般户
2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支行 37001666880050156814 56722.22 一般户
3 威龙葡萄酒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份有限公司 台龙口支行 376001048018170059747 59005.25 一般户
4 威龙葡萄酒股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
份有限公司 口支行 882053400000011 1050000 保证金账户
5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市支行 15350101040018881 223361.47 基本户
6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黄城支行 37001666881050149857 381.07 一般户
7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
份有限公司 口支行 241603071361 56.06 一般户
8 威龙葡萄酒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14630154500000045 20951.66 一般户
9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支行 1606021419200098249 3510.99 一般户
合计
1455365.17
四、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解除的原因
公司已经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当事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
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资产的查封。
五、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申请解除公司不动产的查封及对银行账
户的限制,有利于恢复公司日常经营及银行融资,不会影响公
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