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5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公司账户被冻结情况
1、近日,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员在办理
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公司财务部门核查确认,相关
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冻结账户内 账户性质
金额(元)
1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市支行 15350101040018881 223361.47 基本户
2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黄城支行 37001666881050149857 381.07 一般户
3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
份有限公司 口支行 241603071361 56.06 一般户
4 威龙葡萄酒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14630154500000045 20951.66 一般户
5 威龙葡萄酒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 司龙口支行 1606021419200098249 3510.99 一般户
合计
248261.25
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合计 248261.25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
资金的 0.35%。
2、公司其他资产被冻结查封的情况:
(1)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查封(扣押)威龙葡萄酒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2019 鲁 06 执保 243、245 号)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19-071 号公告)
编号 名称 特征 数量 备考
1 房产 位于东莱北环城路,龙房权证龙口字第 6958 平方米 首查封
3632 号(黄城公产)证项下
2 房产 位于东莱北环城路,201004495 号证项下 6242.11 平方米 首查封
3 土地 位于城关北环城路,龙国用(2010)第 089 19531 平方米 首查封
号证项下
4 房产 位于龙口市芦头镇后栾村北、府西四路西、 65459.23 平方米 首查封
龙房权证芦头字第 2012-00011 号权证下
5 土地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 59813.33 平方米 首查封
0388 号证项下
6 土地 位于芦头镇后栾村,龙国用(2010)第 71377 平方米 首查封
0140 号证项下
(2)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执行裁定书》
【(2021)鲁 06 执 259 号之一、(2021)鲁 06 执 292 号之二】,裁定解除对
上述编号 1、2、3 不动产的查封:1、位于东莱北环城路,龙房权证龙口字第
3632 号证(黄城公产)项下建筑面积 105 平方米、288 平方米、864 平发米、
1080 平方米、1645 平方米、2976 平方米的房产;2、位于东莱北环城路,
201004495 号证项下建筑面积 6242.11 平方米的房产;3、位于城关北环城路,
龙国用(2010)第 0389 号证项下面积 19531 平方米的土地。(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1-065 号公告)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召开董事会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原控股股东以物抵债解决违规担保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
号为 2021-023 号公告和 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编号为 2021-032 号公告。截
至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违规担保已经解决。
2、截止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经公司自查,本次公司账户被冻结,原因主要系公司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之间的违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作出的(2020)鲁民终 2978 号和(2020)鲁民终 3020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编号为 2021-049 号公告)。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本金 3000 万元,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并且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公司价值近 1.7 亿元资产,在超标查封的同时又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1、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上述公告内容为公司通过自查得知。
2、按照上述案件的法院判决,公司均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在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部分数额不明确情况下,即对公司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该执行行为违反执行顺位原则且无法律依据。
3、生效判决确定公司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为本金 1.5 亿元的 20%,原则上公
司实际清偿责任不超过 3000 万元,现法院已查封公司不动产价值近 1.7 亿元,且在超标的查封的同时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行为有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采取审批监督、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告知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