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接到龙口市人民
法院通知,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就公司原控股股东王
珍海先生与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
(2021)鲁 0681 执 714 号之一,715 号之一,716 号之一, 720 号之一, 721
号之一, 722 号之一, 723 号之一,725 号之一,726 号之一, 727 号之一, 728
号之一, 750 号之一, 751 号之一, 75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基本情况
1、(2021)鲁 0681 执 714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存波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
初 5121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范存波,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
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
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65253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
务,但被执行人范存波,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
(股票代码:603779)1465253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2021)鲁 0681 执 71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8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34584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34584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2021)鲁 0681 执 71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丽娟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23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娟,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417058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娟,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
(股票代码:603779)417058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2021)鲁 0681 执 720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2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80384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80384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2021)鲁 0681 执 7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20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
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2021)鲁 0681 执 72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6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2021)鲁 0681 执 723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被执行人:范崇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1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29033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29033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2021)鲁 0681 执 725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被执行人:范崇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3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76291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76291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2021)鲁 0681 执 726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5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2021)鲁 0681 执 727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 0681 民初 5117 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60921 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60921 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2021)鲁 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