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 威龙 公告编号:2021-02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违规担保案件的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7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部分违规担保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该生效判决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违规担保案件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五: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700 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编号为 2020-
061 号公告)
(二)二审判决结果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合同无效,但上市公司需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123,800 元,其中上市公司承担 24,760 元。
(2021)鲁 06 民终 696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 0681 民初 6661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一项: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700 万元,并承担自 2019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第二项:被告王珍海、范崇玲、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 0681 民初 6661 号民事判决第三
项(第三项: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800 元,由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负担 99040
元,由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476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违规担保案件为二审终审判决,上市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具体数据未经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