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2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8
第三节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一节 总经理 ...... 34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知 ...... 46
第二节 公告 ...... 4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1
第十二章 附则......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北京乾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473877XT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
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QianjingLandscapeCo.,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园路 1 号
邮政编码:10009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2,857,142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
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宗旨:专注于园林绿化领域的设计、施工、研究和开发,致力
于使人类与自然更加和谐、使人类生活更加舒适和健康的崇高事业;
本着追求完美、客户第一、不转包、不挂靠的经营原则,坚持设计
创新、质量创优、服务一流的宗旨,通过满足顾客最大的需求,追
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以崇高的道德准则从事经营活动,关注并兼
顾员工、客户、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承担社会进步,人类
和谐发展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风景
园林工程设计;城市园林规划;技术咨询;苗木种植;销售苗木;
苗木租赁;物业管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
务;建筑劳务分包;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趋势、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自身发展能力,
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投资方针、经
营范围和方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及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情况如下:
发起人 出资额 出资形式 出资时间 持股比例
(万元) (%)
回全福 639.9084 净资产 2011.7.4 31.9954
杨静 1112.3854 净资产 2011.7.4 55.6192
黄云 91.7431 净资产 2011.7.4 4.5872
车啟平 45.8715 净资产 2011.7.4 2.2936
还兰女 45.8715 净资产 2011.7.4 2.2936
吴志勇 45.8715 净资产 2011.7.4 2.2936
刘涛 9.1743 净资产 2011.7.4 0.4587
刘志学 9.1743 净资产 2011.7.4 0.4587
合计 2000 -- --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2,857,142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
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