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9-062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01.2300 万股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来伊份”)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23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
因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戴轶先生、徐赛花女士、张琴女士、
支瑞琪女士、王芳女士是公司的董高人员,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6 日披露了《上
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减持计划将在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授予戴轶先生、徐赛花女士、张琴女士、支瑞琪女士、王芳女士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930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戴轶先生、徐赛花女士、张琴女士、支瑞琪女士、王芳女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鉴于上述情况,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135 人,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01.23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对《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4、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10 月 21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13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99.34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1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5、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19年11月4日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2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11 月 4 日为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向 1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1.2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10
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9 年 11 月 4 日
2、授予数量:101.2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授予人数:135 人
4、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6.1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登记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作为应付股利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