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9-055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对《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四)2019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10 月 21 日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
134 名激励对象授予 99.34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3.10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首次授予其部分或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165.690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12 人调整
为 134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00.0000 万份调整为 124.175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由 265.0300 万份调整为 99.3400 万份,预留部分由
34.9700 万份调整为 24.8350 万份。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来伊份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获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附件
1、来伊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并首次授予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3、来伊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期权首次激励对象名单
八、备查文件
1、来伊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来伊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