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 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7-034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7月14日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80.00万股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14日,向386名激励对象授予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预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2017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出具了《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7年5月27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间为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收
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6月7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5、2017年7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条件满足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6名激励对象授予4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7月14日。
2、授予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480.00万股。
3、授予人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为386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02元。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起48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6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5%。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度各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形成绩效考核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解除限售以及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评价等级 G1 G2 G3
优秀/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X X≥75 60≤X<75 X<60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及“合格”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等级为“不合格”档,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1 戴轶 董事 8.70 1.81% 0.04%
2 徐赛花 董事、财务总监 8.70 1.81% 0.04%
3 张潘宏 董事、董事会秘书 8.00 1.67% 0.03%
4 张琴 董事、人力培训总监 8.00 1.67% 0.03%
核心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382人) 446.60 93.04% 1.86%
合计 480.00 100% 2.0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四)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本次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