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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77:来伊份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5

证券代码:6 03777          证券简称:来伊份         公告编号:2017-033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预案)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2017年5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枫律师”)出具了《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2017年5月27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

间为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收

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年6月7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7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5、2017年7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2016年12月31日总股本24,0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

利84,000,000元。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0-v=18.37元-0.35元=18.02元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

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认为:1、公司就本次授予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