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49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案件涉及金额:153,780,7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就原告诉讼请求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本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沃格光电”)及其子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及与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19 民初 3 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塘沥村碧湖大道碧湖工业区深联实业 A 栋 401-501 号
法定代表人:洪航庆
被告一: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东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姣
被告二:王映齐
被告三: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伟华
第三人:东莞市尚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布心组镇田西路友和花园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映齐
2、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前期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涉案不动产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东路 20 号的土地和房产等全部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停止对涉案不动产的侵害及妨害,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 8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1)至(2)项标的额合计 151,398,712 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增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侵害佩斯讯公司物权所造成的损害 2,382,000元。本诉讼总涉案金额为 153,780,712 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19 民初 3 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法院认为:
(1)原告佩斯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委托王映齐成立尚裕公司竞拍案涉不动产及支付了相应的竞拍款项,原告佩斯讯公司主张其为涉案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佩斯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佩斯讯公司的厂区及生产设备被被告打砸损坏,其主张被告影响其赔偿 80 万元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3)原告佩斯讯公司主张因被告私自处理或怠于履行保管及搬迁责任导致原告机器设备及车辆损毁灭失的损失,原告佩斯讯公司所主张的设备是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另案中依据案件当事人申请进行的保全执行行为,将放置在案涉不动产内的设备进行搬迁保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搬迁和保管行为导致设备毁损、灭失,原告佩斯讯公司诉请被告赔偿设备购买价款 2382000 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莞佩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 810703.56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佩
斯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东莞市尚裕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需就原告诉讼请求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本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