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WGTECH(JiangXi)Co.,Ltd.
(江西省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城大道沃格工业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SHENGANGSECURITIESCO.,LTD.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
融大厦16/22/23楼)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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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向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申港证券承诺: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枫律所承诺: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勤万信承诺: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同致信德承诺:本公司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有股份锁定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易伟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1-2-2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内不从发行人处离职;(3)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5)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6)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7)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股东沃德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3)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4)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作为沃德投资出资人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迅、汤军根、刘良军、刘文高、刘代刚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上述1-2-3
锁定期内不从发行人处离职;(3)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4)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5)所持有的沃格光电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6)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沃格光电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沃格光电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沃格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沃格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7)减持沃格光电股份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本公司股东创东方富凯与创东方富本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根据发行人2017年3月22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
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2017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7年4
月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将采取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1-2-4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的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以股票方式分配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外来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预计在未来12个月一次性或累计投资(包括但不限
于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总额超过3亿元,或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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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6、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有可分配利润的,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且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
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交由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