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0 月 13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东油路 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29,224,05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3.345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应宏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吴应宏、朱慧娟以通讯方式参加本
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董事会秘书刘堃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宋方明先生列席本次会议。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 股 129,224,055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 案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序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吴应宏为公司第五 129,150,001 99.9426 是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朱慧娟为公司第五 129,150,001 99.9426 是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刘堃为公司第五届 129,150,001 99.9426 是
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何旭光为公司第五 129,150,001 99.9426 是
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许敏为公 129,150,001 99.9426 是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白先旭为 129,150,001 99.9426 是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陈高才为 129,150,001 99.9426 是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关于选举程义为公 129,150,001 99.9426 是
司第五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
4.02 关于选举吴卫华为 129,150,001 99.9426 是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监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延长向特 2,999 100.000
定对象发行 A ,055 0
股股票股东大
会决议有效期
及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吴应 2,925 97.5307
宏为公司第五 ,001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朱慧 2,925 97.5307
娟为公司第五 ,001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刘堃 2,925 97.5307
为公司第五届 ,001
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2.04 关于选举何旭 2,925 97.5307
光为公司第五 ,001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许敏 2,925 97.5307
为公司第五届 ,001
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白先 2,925 97.5307
旭为公司第五 ,001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陈高 2,925 97.5307
才为公司第五 ,001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程义 2,925 97.5307
为公司第五届 ,001
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4.02 关于选举吴卫 2,925 97.5307
华为公司第五 ,001
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非累积投票议案 1,累积投票议案 2、3、4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宇、陈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4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