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0 月 1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东油路 1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3,878,0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65.626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应宏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2 人,陈和英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董事会秘书刘堃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贺佩珍女士,副总经理何旭光先生
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A 股 133,878,000 1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 案 序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号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关于选举吴应宏为 133,875,000 99.9977 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吴应举为 133,875,000 99.9977 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朱慧娟为 133,875,000 99.9977 是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刘堃为公 133,878,000 100.0000 是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
3、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关于选举喻荣 133,875,000 99.9977 是
虎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程敏 133,875,000 99.9977 是
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钱立 133,878,000 100.0000 是
军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4、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4.01 关于选举程义 133,875,000 99.9977 是
为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4.02 关于选举吴卫 133,878,000 100.0000 是
华为公司第四
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01 关于选举吴应 7,650 99.9607
宏为公司第四 ,000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吴应 7,650 99.9607
举为公司第四 ,000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朱慧 7,650 99.9607
娟为公司第四 ,000
届董事会董事
的议案
2.04 关于选举刘堃 7,653 100.000
为公司第四届 ,000 0
董事会董事的
议案
3.01 关于选举喻荣 7,650 99.9607
虎为公司第四 ,000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程敏 7,650 99.9607
为公司第四届 ,000
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3.03 关于选举钱立 7,653 100.000
军为公司第四 ,000 0
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4.01 关于选举程义 7,650 99.9607
为公司第四届 ,000
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4.02 关于选举吴卫 7,653 100.000
华为公司第四 ,000 0
届监事会监事
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非累积投票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累积投票议案 2、3、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杨、郑江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