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68 证券简称:常青股份 编号:2020-041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定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适应公 司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决策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份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 要约方式;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决议。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
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
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除外。
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 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任。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八条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