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66 证券简称:隆鑫通用 公告编号:2024-022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 2023 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053,541,850 股为
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05,354,185.00 元。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13 - 2024/6/14 2024/6/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派
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78 号)
等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
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代为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 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就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9028829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