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331.09 万元
截止目前,公司已对上述交易产生的欠款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风险提示:
1、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广州威能存在不能全额收回诉讼所涉欠款的风险;
2、若存在异议的交易被认定为不具备商业实质,则存在对广州威能在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实现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1 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就控股子公司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能”或“原告”)应收账款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公司收到了其中两家被告方就其 2018 年与广州威能的部分交易提出异议的相关资料,可能会对广州威能 2018 年的业绩实现情况产生的影响。公司现就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州威能因合同纠纷分别将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宾士”)和天津博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博威”)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威能已收到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广东省广州市
番禺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0113 民初 10819 号】(以下简称“案件一”)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传票》【(2022)粤 0113 民初 10824 号】(以下简称“案件二”),现将两起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1、本次诉讼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威能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丽骏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夏宏凯
案件一:
被告:广东宾士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上屯工业区矿头路尾 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森涛
案件二:
被告:天津市博威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13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
2、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案件一:
广州威能与广东宾士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连续签订多份《销售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由广州威能向广东宾士出售发电机、发动机等设备。合同签订后,广州威能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相关交货资料也提交给广东宾士确认并签收。但截至起诉之日,广东宾士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有合同的付款义务,尚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 20,932,007.47 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威能已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向广州市番禺区
人民法院提起对广东宾士的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第
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及相关原件,由于时间原因,
庭审未能全部完成,法庭决定于 2022 年 9 月 8 日继续开庭审理本案。
案件二:
广州威能与天津博威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连续签订多份《销售合同》,
由广州威能向天津博威出售发电机、发动机等设备。合同签订后,广州威能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合同义务,相关交货资料也提交给天津博威确认并签收。但截至起诉之日,天津博威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有合同的付款义务,尚拖欠原告合同款项共计人民币 12,378,900 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威能已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向广州市番禺区
人民法院提起对天津博威的诉讼,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第
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分别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及相关原件,由于时间原因,
庭审未能全部完成,法庭将于 2022 年 9 月 8 日再次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一)广州威能诉讼请求
案件一:广州威能就与广东宾士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20,932,007.4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932,007.47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付,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罚息,以人民币 20,932,007.47 元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广州威能就与天津博威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2,378,9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378,9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付,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罚息,以人民币 12,378,900 元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
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实现债权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其它补充
1、邵剑梁在上述交易期间担任广州威能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系广州威能
的经营负责人,自 2022 年 2 月 7 日起不再担任广州威能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亦不再作为广州威能的经营负责人。
广州威能董事会于 2022 年 2 月 7 日聘任公司代表夏宏凯担任总经理和法定
代表人。
2、上述两家被告方对其中约 3,300 万元的欠款提出异议,表示这部分交易系其当时在邵剑梁及相关人员的安排下进行的,与其安排的第三方签订了购销合同或协议,被告方实际并未收到相关货物,与广州威能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所以不应该向广州威能支付相应的欠款。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广州威能结合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分批对 26 家经销商的追偿欠款提起诉讼,其中,10 家已进行审理阶段。近期广州威能已向法院提交了第二批 16 家的起诉申请。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1、2015 年至今,公司与两家被告方累计交易金额 14,388 万元,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两家被告方尚欠广州威能 3,331 万元,广州威能已于 2022 年半年
度对上述交易欠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1,665.55 万元,累计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鉴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 风险提示
1、由于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广州威能存在不能全额收回诉讼所涉欠款的风险。
2、若存在异议的交易被认定为不具备商业实质,则存在对广州威能在业绩承诺期间的业绩实现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院审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亦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
报备文件
1.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