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鑫通
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制定适用本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第三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四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
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一)设计缺陷:指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要的控制,或者现有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
第五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二)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
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潜在错 错报≥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的
报 1% 资产总额的 1% 0.5%
经营收入潜在错 错报≥经营收入总 经营收入总额的 0.5%≤错 错报<经营收入总
报 额的 1% 报<经营收入总额的 1% 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潜在 错报≥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错报<所有者权益
错报 总额 的 1%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总额的 0.5%
1%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a)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重大缺陷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c)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d)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及一般缺 其它情况。
陷
第九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金 直接财产损失≥所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5% 直接财产损失<所有者
额 有者权益 总额的 ≤直接财产损失<所有 权益总额的 0.5%
1% 者权益总额的 1%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a)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
c)抽样测试,计算缺陷数的比例或未执行控制点的比例超过 20%;
重大缺陷或重要缺 d)并购重组失败,或新扩充下属单位经营难以为继;
陷 e)管理层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f)被媒体曝负面新闻,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g) 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
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般缺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认定标准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认定标准,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应提交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公司对于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中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必要时还应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